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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7]162号颁布时间:2007-07-23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外地来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外地来宁施工企业”),由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项目实施管理。
  二、实行查账征收方式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外地来宁施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登记,在南京地区实行完整的项目核算,按规定在代开票点按月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清算手续。
  三、符合查账征收要求的外地来宁施工企业,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查账征收申请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按要求进行初审、调查,对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申请,上报市局审定。
  四、对在南京市区跨区工程项目较多、具有特级资质且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统一按项目实施会计核算、符合查账征收要求的外地来宁施工企业,可以集中向办理税务登记的本市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实行查账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审查后报市局审定(每年审查确认一次);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查账征收要求的,报经市局批准后全部改为核定征收。
  五、经审定同意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向外地来宁施工企业出具鉴定通知,并同时抄送代开票点(工程项目在市区内的企业,由市局统一抄送代开票点;工程项目在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抄送)。
  六、主管税务机关在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一经发现外地来宁施工企业不符合查账征收要求的,应及时取消查账征收鉴定、改为核定征收。
  七、外地来宁施工企业不符合查账征收要求的,按工程价款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往的规定与本文规定不符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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