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7]320号颁布时间:2007-08-28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税收科研“为税收中心工作服务,为税制改革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的指导方针,进一步规范科研课题管理,切实推进全省国税科研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专项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办发[2005]45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课题是指纳入省局统一管理的科研课题。包括总局下达的年度科研课题和省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的年度科(调)研课题。 
  第二条 课题研究的重点:(1)特定时期的,具有全局性、前瞻性、综合性、系统性要求的,与全省国税中心工作密切相关的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研究;(2)上级机关和省局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研究;(3)当期国税工作中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研究;(4)基层实践中发生的带有普遍性、关键性、突出性问题的研究。 
  第三条 课题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选题定题、组织实施、交流评审、结题报告以及转化应用等事项。 
  第四条 课题选题原则:立足实际、讲求实效,以应用为导向,以解决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为切入点,以服务于税收实践、推进各项国税工作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适时性、系统性和实用性。 
  第五条 课题定题方式:每年年初,由省局科研所组织开展年度科研课题的需求调查与分析论证。在广泛征求省局机关各部门和各参加研究单位意见基础上形成选题报告,呈报省局领导审定。经省局领导审定后,正式印发省局“年度课题研究计划”。总局下达的课题研究任务,一并纳入省局“年度课题研究计划”。 
  第六条 参加课题研究的单位,主要是各省辖市局、计划单列市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局和省税务干部学校。 
省局机关有关部门负有指导课题研究职责,并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参与课题研究活动。 
  第七条 课题研究的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局科研所负责。凡有必要并有条件由省局科研所直接承担的课题研究任务,应由科研所直接承担;科研所没有条件直接承担的课题研究任务,或有必要在更大范围组织开展研究活动的,应当成立相应的课题组进行研究。 
  第八条 课题组一般按“一题一组”来安排。根据不同课题的研究目标,确定参加研究的单位(或人员)。 
  总局下达的研究任务,一般由省局领导担任课题负责人;省局安排的研究任务,一般由省局科研所负责人担任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把握研究方向,确定研究重点,落实研究任务,协调并参与研究活动,努力实现预定的研究目标。 
  课题组组长由参加研究的单位轮流担任。组长单位主要是协助省局科研所联系联络本组成员单位,协同制定课题研究实施计划,适时交流研究活动进展情况和成果,牵头组织并完成本组课题研究优秀作品的评审推荐任务。 
  第九条 结题报告由课题组组长单位协助课题负责人制作。结题报告除扼要反映研究过程外,重点是综述本课题组成员研究成果。结题报告经省局科研所初审后,以《研究报告》形式送省局领导和相关部门审阅。 
  第十条 省局成立课题研究成果评审委员会,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由省局领导和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需对提交评审的课题研究成果写出简要的评语并明示奖项等次。 
  第十一条 参加研究的各单位,在课题组交流评议的基础上,选报一定数量的文章参加省局“科研课题研究优秀作品”评审。 
  获奖作品依据评审委员会各成员的意见产生。 
  获奖作品优先选送参加总局税收科研成果评比。 
  第十二条 年度课题研究工作全部结束后,省局科研所及时综述研究成果,并向局领导作出专项汇报。 
  省局于每年初对上一年度课题研究优秀作品的作者进行表彰,以资鼓励。 
  第十三条 课题研究是税收科研的重点工作之一,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科研工作主管部门应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积极配合、通力协作。 
  参加课题研究的各单位要统筹协调、合理配置和使用现有的科研资源。要为参与课题研究人员搜集信息、查阅资料、调查研究、进行写作和交流成果创造便利条件。 
  开展课题研究活动,在经费使用上要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努力少花钱多办事,少投入多产出。对必要的经费支出,应当给予保证。 
  第十四条 参加研究的各单位,要在重视课题研究工作的同时,切实抓好课题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要适时对转化应用状况进行评估、总结,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地改进、完善课题研究工作,使之产生更大的实际成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