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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太仓市汽车轮渡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7]224号
颁布时间:2007-06-06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太仓汽车轮渡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7]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太仓市汽车轮渡有限公司是由太仓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璜新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常熟市海通化纤有限公司、香港伟茂国际有限公司于2004年在江苏太仓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该公司投资总额为4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为46年,经营范围为太仓至海门汽渡码头及车客渡船运输。该企业经营收入分为:港口码头特定项目收入和一般项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的规定,同意对该公司从事港口码头特定项目的经营所得,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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