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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的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7]175号颁布时间:2007-04-19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的问题》(国税函[2007]4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件明确一些以往没有解释过的问题,对确保协定条款的准确执行提供了政策依据。各地要组织认真学习,尤其是对常设机构、财产收益等条款,要逐条逐句学习领会,进一步提高税收协定执行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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