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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7]59号
颁布时间:2007-01-30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常国税发[200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是1997年12月由香港联德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天合氟碳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80万美元,经营期限15年,主要生产经营金属幕墙,铝制品装饰材料及氟碳喷涂原料。经多次增资、股权重组,2006年4月该公司注册资本已增加至728万美元,投资方变更为开曼群岛天合光能控股有限公司,公司类型变更为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范围是太阳能光伏电站设备、风力发电站设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及部件的制造、安装;单晶硅棒、单晶硅片、光伏组件、太阳能灯具、建筑幕墙、铝制品装饰材料的生产;太阳能、光能技术开发。
2006年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两次增资批复(苏外经贸资审字(2006)第04014号、苏外经贸资审字(2006)第04023号),该公司投资总额增至1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至4000万美元,投资方变更为开曼群岛天合光能有限公司,所增资金主要用于生产单晶硅棒、单晶硅片及光伏组件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鼓励类第三类第(二十条)第10款(H032010)及第12款(H032012)和第十二类第6款(H120600)。经江苏国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苏国瑞外验(2006)第50号),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已于2006年8月全部到位。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56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3]368号)规定,同意对该公司2006年度两次追加投资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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