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缓征收车船税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7]3号
颁布时间:2007-01-10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国务院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482号令),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由于新条例的施行办法仍未出台,子税目税额和我省具体税额标准尚未确定,委托代收代缴措施也未协调到位,其他有关政策和管理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经局领导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于按照新条例规定交纳车船税的,在有关规定明确之前暂缓征收。对于按照原规定补缴以前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照常征收。
上一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邮政局集邮品集中销毁损失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