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7]1号
颁布时间:2007-01-04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培训中心,省局机关服务中心: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