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内销补征税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6]426号
颁布时间:2006-12-19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买“以产顶进”钢材内销补征税款后税收如何处理的请示》(通国税发[2006]17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加工企业将已免税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转为国内销售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需全额补缴钢材已免抵的税款。在帐务处理里,已补缴的税款作“已缴税金”处理,在转做内销时,应全额征税。
特此批复。
上一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下一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