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长安福特马自达发动机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6]418号
颁布时间:2006-12-15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对长安福特马自达发动机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宁国税发[2006]95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6]1134号批复如下:
长安福特马自达发动机有限公司是2005年在江苏省南京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392亿美元,其中外方投资6960万美元,已全部到位。其经营范围为生产汽车发动机及其零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属于从事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且回收时间长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长安福特马自达发动机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一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广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