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6]318号
颁布时间:2006-09-14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享受“五免五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宁国税发[2006]1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是2005年8月由南京港务管理局、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上港集箱(澳门)有限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中远码头(南京)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8200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为47400万人民币(已全部到位),其中外方资本占25%,经营期限为20年,经营范围是港口开发与建设,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在港区从事集装箱的装卸、堆存、门到门运输、相关配件销售、仓储(危险品除外);集装箱的拆装、拼箱、清洗;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维修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从事港口码头项目所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上一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