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6]253号
颁布时间:2006-06-27
泰州市国税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泰国税发[2006]18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是由新加坡泛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新加坡新浦化学公司)于1995年投资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3320万美元,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生产氯化苯、硝基苯、苯胺、盐酸、烧碱、液氯、对硝基氯化苯、邻硝基氯化苯、氢气;销售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公司为了新建50MW自备电厂及5万吨苯胺项目,2003年6月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2003]苏外经贸资审函第015号)批准同意增资,投资总额增至1280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至4990万美元,经营范围变更为生产经营离子膜烧碱、氯化苯、苯胺及对邻硝基氯化苯;自备热电厂。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增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三类第8条第6款及第四类第3条,经泰兴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泰永会外验[2004]046号)验证,截止2004年9月23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的规定,同意对该公司追加投资部分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对该公司的具体监管事宜。
上一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常州新长江港口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