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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从无锡开益禧半导体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6]103号
颁布时间:2006-03-19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无锡开益禧半导体有限公司支付的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锡国税发[2005]250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
国税函[2006]185号
文批复如下:
韩国进出口银行于2005年3月与开益禧(无锡)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1000万美元,利率为LIBOR+0.9%。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9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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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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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丹麦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基金会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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