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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墨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6]92号
颁布时间:2006-03-14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墨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26号)转发给你们,上述协定文本已于2005年12月12日以苏国税函[2005]410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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