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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5]250号
颁布时间:2005-11-30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局将于每年初及时将总局公布的我省上年度馆员名单放在省局服务器:“FTP://流转税处/DOWN/车购税/驻外使领馆回国人员名单”目录下,请各地下载本地区人员名单,作为事后检查的核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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