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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组织收入工作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5]252号
颁布时间:2005-07-13
2005年7月13日 苏国税函[2005]252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依托经济快速发展的良好形势,坚持依法征收,强化 税收征管,国税收入规模不断扩大,为江苏“两个率先”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部分 地区国税部门为了满足当地政府财政收入高增长的要求,不顾税源实际,采取预征税 款、应抵不抵、应退不退等方法收“过头税”,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秩序和税源的稳 定发展。为确保依法征收、实现税收和经济的良性发展,现对组织收入工作提出以下 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淡化任务观念,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工作原则。省局从1999年起就全面 推行税收计划管理改革,取消了指令性税收计划考核。各地要坚决树立依法征收而非 按任务收税的观念,坚决贯彻“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制止和 防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要在全面深入排查税源的基础上,加强与政府、 财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主动、及时反映本地经济税源情况和收“过头税”的危害, 争取地方政府对国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减轻收入任务压力。 二、要遵循税收来源于经济、税收服务于经济的原则,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 策。各地应于8月15日前将企业按规定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按期兑现到位, 同时今后不得再发生为完成收入任务而不兑现或少兑现优惠政策的行为。企业在申请 办理税收优惠时,符合条件并手续完备的,各级国税部门要及时审核办理,最大限度 地落实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为富民强省、培植税源服务。 三、坚决按调库资源实现情况调库。从7月份起,省局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免抵资 源实现情况确定并落实调库指标,力争使免抵调库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不允许为完成 任务而擅自超调多调,有资源不调库或集中调库。 四、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的申报征收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a href="qryfujian.asp?name=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订)" target="_blank" class="f">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规范征纳双方行为,明晰法律责任。 各级国税机关和税务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代行申报、代垫 税款。对逾期未申报和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催报催缴工作,并 按《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 五、进一步抓好税源分析预测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做好经常性税收收入分析工作, 特别是加强主要税种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关系的调研分析,深入分析税收与经济增长 不协调的深层次原因,准确判断当前收入现状和发展趋势。各地要积极开展宏观税负 的分析和微观税负的监控,全面地掌握本地区整体税源状况,及时发现企业纳税存在 问题,确保组织收入工作的顺利进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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