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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宁财税[2005]262号
颁布时间:2005-04-05
2005年4月5日 宁财税[2005]262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 [2005]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 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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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区域调整后有关地方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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