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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5]184号
颁布时间:2005-05-18
2005年5月18日 苏国税函[2005]184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帝人加工丝(南通)有限公司支付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利息 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通国税发[2005]20号)收悉,经请示,总局 以
国税函[2005]358号
批复如下: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于2004年11月17日与帝人加工丝(南通)有限公司签 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24000万日元,贷款期限为7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第十一条第三款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1996]29号),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在中国境内取得 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280号)的规定,对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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