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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5]72号
颁布时间:2005-05-10
2005年5月10日 苏国税发[2005]72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 口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江苏实际情况,补 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加强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退税部门定期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到 期未申报退税的数据(经退税部门审批同意的延期申报除外)提供给出口企业的主管 征税部门。同时将外贸企业申报退税的进货数据及时反馈给征税部门。 二、企业申请延期申报退税的,必须在规定的正常申报退税时间内提出。因不同 原因申请延期申报的,不得使用同一份申请报告。《出口退税延期申报申请报告》式 样见附件。 三、总局文中“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所指“2005年5月1 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出口退税延期申报申请报告》(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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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申报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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