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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征[2008]11号颁布时间:2008-06-13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5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