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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财税法联字[2000]43号
颁布时间:2000-12-20
2000年12月20日 吉财税法联字[2000]43号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5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为规范操作,结合实际,规定我 省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为800元。企业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 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请依照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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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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