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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城市扶困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吉地税法字[1997]9号
颁布时间:1997-01-07
1997年1月7日 吉地税法字[1997]9号 为了帮助城市困难企业、特困职工进行生产经营自救,九四年以来,省政府先后 下发了《关于扶持停产半停产企业和对特困职工给予特殊照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1994]49号]、《关于对国有煤矿发展多种经营采取扶持措施的通 知》[吉政发[1995]13号]、《关于扶持停产半停产企业和对特困职工给予 特殊照顾的补充办法》[吉政发[1995]3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扶困办《关于妥善安置关闭、破产企业失业职工和停产半停产企业放假职工的意见》 的通知[吉政办发[1995]33]、《研究煤炭企业帮扶解困措施和我省城市扶 困工作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131次],这些政策对帮助 困难企业和特困职工摆脱困境、保持我省社会稳定起了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上 述省政府有关扶困文件精神,省局对文中涉及地方税收政策部分进行梳理,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为城市扶困凡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下岗失业职工、放假职工以及其他企业富 余人员而兴办的独立核算的劳动就业服务型企业,其待业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60% 及其以上的,免征所得税3年。 二、对生产型停产企业恢复生产后,给予减免当年或下年度企业所得税照顾。对 欠缴的营业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给予缓征。 三、为鼓励各行业帮助国有煤矿摆脱困境,其他企事业单位向国有煤矿多种经营 和第三产业投资所获利润,可按被投资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就地缴纳所得税。为 支持煤矿转产,对利用原建筑物或在工业广场内兴办的非煤产业项目,1998年底 以前缓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生产自救的国有煤矿企业,经省地方税务局批 准,可予定期减免各种税金的照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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