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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所字[1998]280号
颁布时间:1998-10-19
1998年10月19日 吉地税所字[1998]28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8]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 [财经字[1998]39号]规定,下放我省管理的原煤矿企业有:辽源矿务局、 通化矿务局、舒兰矿务局、珲春矿务局、辽源煤矿机械厂、营城煤矿机械厂、蛟河煤 矿机械厂,吉林煤炭工业管理局附属单位有:煤管局本部、吉林煤炭局直属公司。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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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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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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