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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地税所字[2000]99号颁布时间:2000-03-24

     2000年3月24日  吉地税所字[2000]9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从2000年起每年要制定企业所得税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 专项检查]计划。日常检查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制定,计划检查企业每年不得低于总 户数的30%,每三年至少对所管企业检查一次。但对年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的 重点税源企业和上市股份制企业每年要检查一次;专项检查计划由上级地税机关制定, 市、州地税局专项检查计划每年4月末前要报省局备案。   二、对实行定额定率征收的企业,税务机关也要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基层 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要抽查实行定额和定率征收企业的20%以上,以便检验其定额或 定率征收的准确程度。   三、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检查所得税时,要提前3天对企业下发检查通知书, 上级税务机关实行的专项检查,检查人员要提前一天通知企业并持有上级地税机关制 定的检查文件方可检查,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四、对账目凭证比较健全的企业,各级地税机关可实行调账检查。地税机关在实 行调账检查时,要办理账证交接手续,并集中时间和人力进行检查,检查时间除特殊 情况外,最长不得超过10天。   五、各级地税机关对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底稿、检查处理意见书和有关 资料要归档管理,要建立企业所得税检查统计台账。   六、企业所得税检查的税务处理意见书、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和税务检查处理决 定书的样式和交接手续,按照征管法和省局制定的征管流转规定及要求办理。   七、各级地税机关应在每年年末对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情况认真进行总 结,并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市、州地税机关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将各市县企业所 得税检查情况连同《企业所得税检查统计表》[样式附后]汇总后上报省局。 附件1: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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