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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及税款入库项目分类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所字[2000]296号
颁布时间:2000-11-21
2000年11月21日 吉地税所字[2000]296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 税的规定》[财税字[2000]9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然人出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94]325 号]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济统计改按企业注册类型统 计后有关税收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吉地税计字[1998]313号],为进一 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入库项目管理和所得税相关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下列各类企业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征个人所得税。 1.在工商部门已注册并领取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 2.在工商部门领取的营业执照中,经济性质一栏注明个人独资或合伙字样的私 营企业。 3.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在其领取的执业证书中注明属于个人合伙制的。 二、私营性质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入库问题 凡由自然人为主申请,自然人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51%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私营企业进行税收管理,其缴纳的所得税应入私营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接到文件后,要对企业所得税入库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清查,填报入库情 况统计表,于2000年12月10日前上报省局。各地清查后,对私营企业所得税 税款入错项目的是否需要调库,待省局另行通知。 附件1:部分私营企业所得税改征个人所得税后税源变化情况统计表[略] 2: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入库情况统计表[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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