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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车船使用税纳税手册》的通知
吉税四字[1987]253号
颁布时间:1987-06-06
1987年6月6日 吉税四字[1987]253号 一、凡我省的机动车辆,都要核发《纳税手册》,每车一册。 二、车船使用人要认真填写《纳税手册》,经发证税务机关核实后,加盖“应税” 或“免税”专用章。应税车辆,由纳税人于完税同时持完税凭证和《纳税手册》到征 税机关加盖完税专用章。 三、车船主转移车船或发生应税、免税变动时,由车船主或纳税人填写应税或免 税变动记录,于变动后十五日内到发证税务机关加盖“应税”或“免税”专用章。 四、应税、免税和完税专用章,由县(市、区)税务机关统一刻制。 五、各县(市、区)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手册》的管理,应建立发放和管理 登记簿,做好发放和加盖印章的记录。《纳税手册》视同完税证管理。对弄虚作假的, 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六、各县(市、区)税务机关,从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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