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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吉地税个所字[2000]270号
颁布时间:2000-10-19
2000年10月19日 吉地税个所字[2000]270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目前,我省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暂定为每 月860元;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暂按每月800元标准在税前扣除,请认真参 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 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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