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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征收契税的批复》
吉地税农字[1999]320号
颁布时间:1999-12-06
1999年12月6日 吉地税农字[1999]32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 99]61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征收机关要与售房单位密切配合,在购房者签定购房合同并取得抵押凭证时 向购房者征收契税。 二、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购买商品房的购房款全额。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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