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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吉财农联字[1997]401号
颁布时间:1997-09-04
1997年9月4日 吉财农联字[1997]401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 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境内的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预算外农口企业和从事农林特产品 收购、加工、销售一条龙的农口公司一律执行此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享受免征所得 税照顾。 二、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财税字[1997]49号文从1997年1月1日 起执行。1996年在农口企业征收的所得税不予退税。 三、森工企业1997年继续实行财务包干办法。 四、从事鹿业和人参[含西洋参]生产的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对鹿茸生产、加 工、销售及种鹿、仔鹿养殖和销售所取得的净收入免征所得税;对种植人参和人参加 工、整理所得的净收入免征所得税。 五、国有农口企业利用农产品付产物如稻草等生产其他产品即纸浆、黄板纸等取 得的净收入免征所得税。 六、原种场、种畜场、园艺特产场和其他国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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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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