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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慈善会接受捐赠有关税收政策通知
吉地税发[2004]69号
颁布时间:2004-06-15
2004年6月15日 吉地税发[2004]69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全省各级慈善会接受社会捐赠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县级以上慈善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 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慈善会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暂行条例》规定,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非营利性 社会团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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