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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二OO三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4]8号
颁布时间:2004-02-18
2004年2月18日 吉地税发[2004]8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了切实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及要求 各地要按照省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吉地税函 [2002]80号)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要求,认 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部署、政策宣传辅导,组织企业汇算申报、汇算检 查、税款入库、汇算清缴报表及工作总结等各项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凡是依法具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并且由地方税务部门征管的企业,无论 是盈利企业还是亏损企业,无论是查账征收企业还是核定征收企业,均属于本年度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范围,汇算清缴面(就表汇算面)要达到100%。 (二)要精细纳税申报的审核工作。在申报期内对企业的纳税申报表,要进行认 真的审核把关,表中未填数据的空白项目要问清情况,属于漏填的要让企业重新填报; 税前扣除有具体规定标准的项目,要按标准进行审核,申报扣除项目超过规定标准的 应让企业改正后重新申报;企业申报的应税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应纳税所得额与 地税机关掌握的企业年内经营状况明显有出入的,应要求纳税人举证说清其疑点或明 显不合情理之处,纳税人不能足以说明的,应针对问题到企业实地核实。尽最大限度 把漏洞或差错消灭在企业自行汇算自报环节。 (三)要深化汇算清缴检查工作。汇算清缴检查要突出下列重点:财务管理混乱 的中小型企业及易错易漏企业、近二年经检查有偷逃税案底的企业、由以前年度盈利 变为亏损的企业、本年汇算申报有瞒报、少报收入等嫌疑问题的企业,重点税源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也应纳入检查重点;汇算清缴检查的重点环节:企业对外 投资收益、关联企业问业务往来结算、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规定差异、成本核算和费 用分摊、税前扣除有具体规定标准的项目、其它易发生错漏环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 按规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要及时进行纳税调整,做到边检查边入库,防止出现欠税。 年内检查汇算面不得低于30%。 (四)结合汇算清缴,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及应税所得率和应纳税额 的核定工作。 二、有关政策业务问题 (一)享受优惠税率政策照顾的企业,在享受优惠照顾年度以前购置的国产设备, 计算基期抵免企业所得税基数时可按与报告期适用的口径相同的税率计算。 (二)实行工效挂钩企业补发以前年度按规定计算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在补发 年度计算新增效益时可不作为减少效益处理。 (三)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6%以内 的基本医疗保险,4%以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和5%以内的补充养老保险(以上数字均 含本数),可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计算方法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 发[1994]22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执行。 (五)企业法人代表实行年薪制的,其发放的年薪可与企业发放的职工工资统一 计算,平均计算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企业绐领导(包括企业内部中层领导)发放(报销)的通讯费用税苗扣除 标准,可参照吉厅发[1998]5号规定执行,即:每人每月住宅电话费不超过 80元,移动电话费不超过400元。 (七)企业技术改造(更新改造)项目,原有固定资产拆除面积或金额比例达到 该项固定资产原值70%的以上的,可允许作为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处理。 (八)税务机关查出企业以前年度漏记(少记)的销售收入,可允许作为广告费、 业务招待费等以收入为计算依据扣除项目的计算基数。 (九)企业购入或赊入货物以及发生的其它各项税前扣除项目,计征企业所得税 时其有效凭证的确认可按照吉地税发[2003]130号文件第六条(二)项规定 执行。 (十)利用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核算的关闭、破产企业资产兴办的企业,吸纳集团 内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含30%), 符合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可按照该项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 优惠。 (十一)企业集团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总机构)对下属企业实施紧密型管 理,采取由总机构统一向银行借款,然后划拨给下属业分别使用的,总机构按使用银 行借款金额分配给下属企业的利息可承认扣除。向下属企业分配的利息金额是否正确 理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查确认并出具适当的证明资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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