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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的通知
长地税发[2004]15号
颁布时间:2004-03-05
2004年3月5日 长地税发[2004]15号 各县(市)区地税局、直属分局(局、所): 现将《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印发给你们,该标准将作 为今后制作税务行政处罚案卷和评查的依据,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 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我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 罚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简易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地税系统各县(市)区地税局、直属分局(局、所)、税务所 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实施处罚的案卷。 二、标准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实施简易程序处罚的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处罚的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含本数)、对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含本数)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实施简易程序。 (一)出示税务行政执法证件; (二)告知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陈述、申 辩权,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三)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填写统一制作的具有固定格式、编号的《税务行政决 定书(简易)》,交付当事人; (四)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开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应当于 2日内报送其所属税务机关的法制机构备案。 四、处罚文书填写要求 简易程序处罚只需要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式样附后)一种文 书即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税务执法人员所 属机关(法制科)备案;第二联交当事人;第三联税务执法人员所在单位留存。 五、立卷归档标准 简易程序处罚文书采取订本式保存,每月装订一卷,在卷宗封皮中注明顺序号。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式样(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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