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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三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3]118号
颁布时间:2003-11-03
2003年11月3日 吉地税发[2003]118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 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 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在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时,要严格按 税务登记办理的程序和查验应提供的资料,尤其是要查验高校毕业证的真伪,办证后 登记税务登记台帐,记录纳税人名称、经营地点、毕业证号码等内容,以备查验。 二、各地要在每年的12月25日前将当年所有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减免情况 (包括各税减免情况)逐级上报,市州局汇总后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 证工本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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