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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4]1号
颁布时间:2004-01-06
2004年1月6日 吉地税发[2004]1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各地反映的突出问题及调查情况,经省局 研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公务用车改革,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改革而取得的补贴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 所得税。暂由实行改革的单位报送改革方案,各市、州局审核,并提出应扣除的标准, 报省局审批。 (二)实行销售大包干企业销售人员取得的销售提成款征税问题 实行销售大包干企业销售人员取得的销售提成款,可按40%-70%的比例扣 除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需提高费用扣除标准 的,各市、州局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报省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具体计算方法为: 月应纳税所得额=(1-扣除比例)×提成收入÷所属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所属月份数 销售人员应缴纳的税款实行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合并其全年收入,按所属月份 数(最高不能超过12)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税款,多退少补。 (三)实行差旅费包干企业的个人取得的包干差旅费征税问题 对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的企业,其差旅费包干办法报市、州局审核批准后,出差 人员取得的差旅费包干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取得的采暖费补助征税问题 个人取得的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的采暖费补助或实报实销采暖费的,不属于工 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以采暖费名义发放的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 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保险企业营销员的营销费用扣除问题 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的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按余额 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对律师事务所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账目不健全,不能如实核算经营所得的律师事务所,其投资者取得的收入,应 采取核定征收率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5%。 (七)对建筑安装企业工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鉴于建筑安装企业具有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实际情况,对建筑安装企业工人的 工资、薪金所得,可比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中的“特殊行业”征税。 建筑安装工人包括:1.参加现场建筑安装施工的工人;2.在施工现场生产预 制购件的工人;3.利用自有机械和租赁机械进行施工的工人;4.施工现场从事土 石方、半成品、建筑制品和原材料运输的工人;5.从事施工前的障碍物拆除和清理 或竣工后收尾工作的工人;6.从事临时设施施工的工人;7.从事防雨、防寒、防 湿、现场道路整修、工具修理、新机具试制及新技术试验的工人。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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