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饮食业旅店业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非典”时期的缓税政策明确给予征免的通知
吉财法[2003]1391号
颁布时间:2003-09-05
2003年9月5日 吉财法[2003]1391号 各市、州财政局,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今年5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非典”疫情期间税 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在《关于实施“非典”期间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吉财法 [2003]665号)中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1日,对饮食业、 旅店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鉴于目前“非典”疫情已经结束,经省政府同意,对饮食业、旅店业、城市公共 交通运输公司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缓征的税款,给予“免三征二”的 税收照顾。即对5、6、7三个月已缓征的税款予以免征,8、9两个月恢复征税。 因“非典”税收优惠政策文件下发较晚,部分征收单位已将5月份发生的税款组织入 库,对这部分已征税款可在8月份应征税款中予以抵扣,当月不足抵扣的,可延至下 个月抵扣。免征5、6、7月份的税款由县(市、区)地税机关审批。其它减免税政 策按吉财法[2003]665号文件规定执行到期后,按时恢复征税,不再另文通 知。 (3)
上一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行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