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2]126号
颁布时间:2002-12-19
2002年12月19日 吉地税函[2002]126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加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 将新版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凡销售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原木除外)一 律使用新版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旧版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同时废止。 二、吉林省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实行四联单式,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 联,第三联为收款凭证联,第四联为付款凭证联。 三、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按全省统一防伪措施印制,发票用纸采用国家统一规 定使用38克水纹防伪纸,油墨使用光功能隐形标记油墨。 四、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发票用票计划,上报各市州发票管理部门, 由各市州发票管理部门汇总后,上报省局,由省局按计划集中印制。 五、凡应使用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准 购簿,按规定领购和使用。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的管理和检查,对没有按规定 使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理。 附件:吉林省农业产品统一发票式样(略) (3)
上一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