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9]235号
颁布时间:1999-09-27
1999年9月27日 吉国税发[1999]235号 长春、吉林市、延国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 的通知》(财税字[1999]2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4)
上一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下一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差价电费1998年以前未返回货款所在地部分就地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