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
吉国税函[1999]56号
颁布时间:1999-08-26
1999年8月26日 吉国税函[1999]56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近来,各地询问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对下岗职工的问题如何处理,现明确 如下: 一、持有劳动、工会等部门核发的证件的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经营规模较 小的。在经营初期,经税务部门调查,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确有困难的,可只填报税务 登记表,并附上相关证明的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可暂不发登记证的正、副本。 免收税务登记费用。 二、已从事个体经营多年,补办和重新办理下岗证明的职工,应办理税务登记证, 纳入正常的征收管理。 特此通知。 (4)
上一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