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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盐业公司购买食盐付款确认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9]245号
颁布时间:1999-10-14
1999年10月14日 吉国税发[1999]245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从1996年开始,全国盐业系统逐步实行以省为单位的“五统一”,我省各级 盐业公司也以省盐业公司为单位实行了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组织供应、统一结 算、统一缴纳管理费。由于各地盐业公司收到的是外省盐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 却汇缴到省盐业公司,由省盐业公司与产盐省盐业公司统一结算货款。因此,出现了 付款方向与销货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对此,我们见意,因盐业系统采取的这种结算办 法是全国统一的,所以,各地盐业公司按计划从定点盐场购进的食盐,只要将货款付 给省盐业公司,应视为已支付货款。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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