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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
吉国税发[1999]101号
颁布时间:1999-04-20
1999年4月20日 吉国税发[1999]101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 “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9]3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 执行。 附: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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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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