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8]350号
颁布时间:1998-11-23
1998年11月23日 吉国税发[1998]350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8]19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4)
上一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电力企业线损标准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