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电力公司1997年度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8]364号
颁布时间:1998-12-04
1998年12月4日 吉国税发[1998]364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吉林省电力公司《关于吉林省电力公司1997年度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 除问题的通知》(吉电财部[1998]15号),根据国税发[1997]190 号和吉国税发[1998]299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吉林省电力公司199 7年处理财产损失1,232,910.22元,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其所属单位 具体扣除数额见附件。 附件:吉林省电力公司1997年处理财产损失表 单 位 金额(元) 吉林省电力公司总计 1,232,910.22 吉林电业局 26,027.21 长春电业局 91,655.54 四平电业局 9,139.71 延边电业局 35,429.36 辽源电业局 61.84 长山热电厂 3,504.15 白城发电厂 45,707.93 浑江发电厂 29,273.01 长春发电设备总厂 3,719.35 四平线路器材厂 15,300.57 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 22,240.00 吉林省电力工业局生活事务局 777,055.06 吉林省电力公司机关 173,796.49 (4)
上一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完成收入任务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