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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水利基金办关于对防洪资金征收工作中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1]70号
颁布时间:2001-10-09
2001年10月9日 吉地税函[2001]70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省水利基金办《关于对防洪资金征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吉水基办字 [200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防洪资金征收工作中有关问题 的说明 2001年9月3日 吉水基办字[2001]9号 吉林省地税局: 为了搞好防洪资金的征收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第105号令《吉林省防洪基础 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的规定,对防洪资金征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一汽”等汽车、摩托车集团企业,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剔除部分营业额问 题。 “一汽”等汽车、摩托车集团企业零部件销售过程中,集团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剔 除部分营业额,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交易双方仅限于集团公司原分厂剥离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不含通过兼并、收 购和新设立的企业); 2、交易双方的生产经营地域仅限于吉林省境内; 3、交易双方交易的零部件仅限于交易双方自产的产品(不含外购的零部件); 4、交易双方交易的零部件仅限于交易双方用于生产整车或总成配套的自产产品 (不含对外销售的零部件); 5、交易双方交易的结算方式仅限于内部往来的结算方式(不含现金和银行转帐 结算方式)。 二、新设立企业缴纳防洪资金的时间和缴纳基数问题。 1、新设立的企业在设立的当月计算缴纳防洪资金,缴纳基数控当年的固定资产 原值或当年的经营收入计算。 2、新设立的企业第二年起缴纳防洪资金的基数按上年的固定资产原值或上年的 经营收入计算。 三、集团企业剥离或分离设立的企业,剥离或分离前后缴纳主体的界定。 1、集团企业剥离或分离设立的企业,在剥离或分离前欠缴的防洪资金,由承担 债权、债务的企业按承债比例缴纳欠缴的防洪资金滞纳金。 2、集团企业剥离或分离设立的企业,从剥离或分离之日起,分别为缴纳防洪资 金的主体、承担各自缴纳防洪资金的义务。 四、本文件条文由省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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