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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1]163号
颁布时间:2001-10-18
2001年10月18日 吉地税发[2001]163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 税发[2001]89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文件中有关问题 明确如下: 一、文中第一条列举的“制药、食品、日用、家电、通信、集成电路、体育文化” 是指上述行业中的生产性企业。“家具建材商城”是指企业出租场地或用自家场地经 销家具、建材业务;文中第二条列举的“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它业务的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的所有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创业 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是指在科技含量高、技术难度及市场风险比较大的商品或项目 上所投资创办的企业;文中第三条列举的“新生成长型企业”是指有发展前景的朝阳 产业企业或在某一行政区域内被列为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企业;文中第四条列举的 “公益宣传、公益广告”是指企业不直接宣传产品,而从社会公益的角度所做的广告 或宣传。 二、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所发生的广告支出需要在五个纳税 年度内据实扣除的,应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1年8月5日 国税发[200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具体会计准则逐步取代分行业财务制度后税收管理出现的新情况,加强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对企业的广告、 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等费用支出加强了审核管理。为适应特殊行业或企业的需要,根 据84号文件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广告协会对企业广告支出情况进行了抽样 调查,现对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作以下调整: 一、自2001年1月1起,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 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 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 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二、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 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三、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 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 高扣除比例。 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企业或产品,企 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 实扣除。 五、其他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 文件的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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