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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1]174号
颁布时间:2001-11-28
2001年11月28日 吉地税发[2001]174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 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文件精神,现将国家助学贷款 业务征免营业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各经办 银行要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单独设立台帐,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及时统 计汇总并向税务机关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信息。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掌握国家助 学贷款业务的开展规模和免税金额,并定期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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