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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工商银行关于油气田企业异地缴纳税款缴库办法的通知
吉国税联字[2001]4号
颁布时间:2001-04-04
2001年4月4日 吉国税联字[2001]4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支行,工商 银行省行营业部、各市(州)、县(市)分、支行: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 法〉的通知》,结合我省油气田企业特点,现将油气田企业异地缴纳税款办法明确如 下: 一、油气田企业涉及到异地缴纳税款的,需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指定的工商银 行开立缴税专户,此专户只用于办理税款的缴纳业务。开立专户前,企业应到所在地 人民银行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二、油气田企业缴纳税款时,由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企业到开户银行办理缴库手续。缴款书中的收款国库是有关油气井所在地县(市、区) 国库部门。 三、油气田企业的开户银行收到缴款书后,应按要求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 在各联次上盖带有日期的转讫章,同时办理划款手续。一是将款项通过电子联行划到 油气井所在地的工商银行,备注栏中应注明“税款”字样。二是将缴款书的第一联退 给缴款单位作完税凭证;第二联是缴款单位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将第 三、第四、第五、第六联由油气田企业开户银行通过特快专递邮寄到油气井所在地的 工商银行,所需费用由税务部门负担。 四、油气田企业的工商银行收到税款后,应及时记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 的“待报解预算收入”分户账,收到“税收通用缴款书”并与该款项核对无误后,将 缴款书与该款项一同划转到当地县(市、区)国库。国库部门收到款项及缴款书后, 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解库手续。 五、油气井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应与当地国库部门按月核对账目,及时解决核算中 可能出现的问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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