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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函[2001]34号
颁布时间:2001-03-13
2001年3月13日 吉国税函[2001]34号 长春、吉林、辽源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原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中一汽贸易轿车销售有限公司转制为股份制公司、富奥 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车轮公司转制为一汽集团成本中心的实际情况,上述公司从20 00年起不再作为汇总纳税成员单位。其它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仍按总局文件和《吉林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 [2000]40号)执行,继续实行汇总纳税办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2月4日 国税函[2001]37号 吉林、江苏、黑龙江、广西、四川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 局: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19 99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缴 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全资控股16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2000年度 由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在吉林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 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 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 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 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 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1 一汽长春轻型发动机厂 长春 2 一汽无锡柴油机厂 无锡 3 一汽集团大连柴油机厂 大连 4 一汽集团无锡汽车厂 无锡 5 一汽集团哈尔滨变速箱厂 哈尔滨 6 一汽集团四川专用车厂 成都 7 一汽集团哈尔滨轻型车厂 哈尔滨 8 一汽集团成都汽车制造厂 成都 9 一汽集团青岛汽车厂 青岛 10 一汽集团柳州特种汽车厂 柳州 11 一汽大连客车厂 大连 12 一汽四平专用车厂 四平 13 一汽吉林轻型车厂 吉林市 14 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长春 15 一汽铸造有限公司 长春 16 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长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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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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