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使用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1]149号
颁布时间:2001-07-23
2001年7月23日 吉国税发[2001]149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8号)中关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 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 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 营单位普通发票的管理,有效防止税款流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给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废旧物资,自2 001年9月1日起,一律使用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设计、统一套印吉林省国家 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统一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的《吉林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销售 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废旧物资,使用《吉林省商品批发统一发票》或《吉林省商业零 售统一发票》。 二、《吉林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一式五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记算凭证 联、计帐凭证联、出门证联;各联印色为:第一联黑色,第二联棕色,第三联红色, 第四联蓝色,第五联绿色;成品规格为190mm×104mm=32开(票样附后)。 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单位,可按本通知所附票样,通过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逐 级报省局审批印制。 三、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 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各地要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要求,加强对《吉林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的管理。在执行中如遇其它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吉林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票样(略) (3)
上一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公安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
下一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