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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流字[2001]148号
颁布时间:2001-09-24
2001年9月24日 吉地税流字[2001]148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资源税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资源税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资源税税源的控管,掌握资源税税源发展变化情况,有效指 导组织收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源税税源监控范围包括: (一)所有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按照《资源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规定,负有资源税 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资源税税源监控采取定期普查和重点税源跟踪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即每 年进行一次资源税普查,全面掌握资源税的相关数据及资料,同时对年纳资源税十万 元以上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重点监控,实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税源动态及变化 趋势。 第四条 资源税税源监控信息主要通过报表体系来进行反映,监控表格包括以下 两种: (一)年度资源税分税目税源情况调查表。每年十二月份,各县(区)局对所有 资源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调查,采集本年资源开采、缴税情况及下一年度预计 开采量等方面的信息,各市(州)局汇总后在年度终了前上报省局,同时附文字材料, 总结分析本年资源税征管情况,预测下一年度资源税收入形势。 (二)年纳资源税十万元以上企业情况调查表。年纳资源税十万元以上的企业以 2000年实际入库额为标准来进行确定。除特殊情况外,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对 这些重点税源企业,各地要分户建立税源监控台帐,逐季采集相关信息,对税源状况 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向省局反映,各市(州)局在每年7月15日、11月15 日前分别将本地区截止6月底、10月底情况汇总后上报省局,并附文字材料,分析 增减变化因素,预计全年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或建议。 第五条 各地要将资源税税源监控纳入日常管理,深入企业进行调查,掌握第一 手资料,要加强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沟通配合,保证税源监控信息的完整、准确、 及时。对原油等跨地区开采的矿产品,开采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企业核算地主管税务机 关地要搞好征管信息交流,密切协作,保证税源资料统一和完整。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注意税源信息的积累,逐步分级建立资源税税源数据库, 并加以充分利用,作为研究征管措施、指导组织收入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税源监控表格均采用EXceL97编制,已通过省局网下发。各市 (州)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本地区汇总表及文字材料通过省局网传送。 第八条 各市(州)局要将资源税税源监控纳入目标岗位责任制管理,指定专人 负责,省局每年将对此项工作进行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年纳资源税十万元以上企业情况调查表(略) 2、资源税分税目情况调查表(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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