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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驻省地方税务局纪检组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逼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地税纪字[2001]5号
颁布时间:2001-07-09
2001年7月9日 吉地税纪字[2001]5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党组(委),纪检组: 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吉办发[2000]39号)、国家税务总局有 关规定和《吉林省地税局领导同志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切实加强新时期地税系 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实事求是,体现政策; (三)“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 (四)追究与教育相结合; (五)严格依据、权限和程序进行追究。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贯彻落实和拒不办 理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单位资财、应纳税款和职工生 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疏于管理、教育,导致领导班子成员或分管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发生 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五)对本单位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拖案不办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 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等有利害关系的人打击报复的; (七)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 恶劣影响认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仅要追究具体责任人责任,同时追究领导责任。 (八)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管的; (九)授意、指使、强令下属工作人员违反税务、财政、金融、审计、统计等法 规,弄虚作假的; (十)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其它严重问题的。 三、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口头或书面通报批评; (二)取消评先选优的资格; (三)组织处理(包括诫勉谈话、调离本岗、降职使用、责令辞职、免除职务等); (四)党纪、政纪处分; (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上述追究行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同时使用。 四、责任的认定 (一)领导责任认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仅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领导责任。 1、问题发生之前,防范教育不力的; 2.有关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掌握不够,对南头性、 倾向性问题处理不及时,不严肃的; 3.直属单位发生违法违纪问题不查不纠,甚至隐瞒、说情庇护的。 (二)直接领导责任的认定 1、凡属于领导干部失察、失管、失教,要求不严,没有做好工作发生问题造成 严重后果的,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2、由集体研究决定而发生问题的,由主要领导或主持研究的领导负直接领导责 任; 3、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而发生问题的,决定或批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责任追究的程序和办法 (一)由被追究人写出本人是否应承担责任或应承担什么责任的自我认定意见。 (二)按照现有干部管理权限,以事实为依据,以党政纪为准绳,对被追究人按 照下列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1、纪检监察部门在办案时,除查清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进一步了解核查其领 导是否负有责任。凡有责任的,属同级党组管理的干部,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 责研究提出给予何种形式追究或不予追究的意见,并报局党组研究决定; 2、被追究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组管理的干部,由纪检监察部门向上级纪检监 察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准后,向所在党组报告,党组同意后 予以追究。 3、凡给予责任追究的,都应填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登记表》,由同级纪 检监察部门备案。 (三)追究人如果认为对本人的责任追究不当,可以向局党组或上一级有关部门 提出意见和申诉。 六、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地都机关、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系统内副科 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本访法拍省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登记表》(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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