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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流字[2001]134号
颁布时间:2001-08-13
2001年8月13日 吉地税流字[2001]134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文件自2001年7月1日起 执行,以前已征税款不退,未征税款不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3日 财税[200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 此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公墓征免营业税问 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 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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